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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经济事项是指超过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事项,具体包括:

(一)学院国拨经费预算的制定;

(二)学院思政课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

(三)学院思政课教师专项津贴的发放;

(四)学院办公经费的重大支出;

(五)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涉及重大经济事项时,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慎重决定。党政联席会由院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班子成员及党总支纪委委员参加,必要时相关教研室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学院重大经济事项讨论研究,集体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应当履行如下工作:

(一)由学院有关教研室、科研平台或资金使用人等具体使用者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若资金使用项目受到广泛质疑时,应暂停上会讨论;

(四)若资金使用项目得到教职工支持,学院办公室应及时准备党政联席会议材料,并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具体议程按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六)若党政联席会议有较大分歧,应暂停会议进程,待修改方案后再上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学院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七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八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学院定期对重大经济事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跟踪审计,并追究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者相应责任。

本制度经2020年6月24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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