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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华电校学〔2021〕12号)等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经学院研究,特制定《华北电力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自2022级新生。

第二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院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但不包括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标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奖励等级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奖励标准和比例为: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比例为4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比例为40%;三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比例为20%。

第五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项目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定规则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秀;

(五)取得研究生学籍,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规则。主要依据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加权排名(总成绩="初试总分+复试总分),第一志愿报考院校为华北电力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学生优先。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报、院系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科与导师的意见。

第十条  工作启动时间。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于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启动。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规则和实施细则,在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并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后续的评审、公示和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院系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事后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各级管理部门和个人如有违反原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工作进度按时将评审程序及评审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学院所有在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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